功效评价试验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、地址等相关信息;
(二)检验检测机构名称、地址等相关信息;
(三)样品中文名称、数量及规格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颜色和物态等相关信息;
(四)评价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、材料和方法、试验结果等相关信息。

1、来电咨询4008-258-120环测威工作人员,咨询了解办理费用与周期等信息;
2、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,委托检测申请表,邮寄样品
3、实验室收到样品之后进行相关测试项目
4、测试完毕,出具产品检测报告,对应检测项目的功效宣称报告!
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,药监局组织起草了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(以下称《规范》),现予公布,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。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 自2022年1月1日起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,应当依据《规范》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在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二、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,按照《规范》要求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三、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,按照《规范》要求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