电池指令2006/66/EC新指令的主要内容:
1、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;
2、新电池的标签要求,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;
3、修改了铅、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;
4、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;
5、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;
6、增加“生产商责任”的规定;
7、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移除(由于安全、性能、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连接电池的除外)
8、便携电池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;
1.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超过重量 0.0005%的电池或蓄电池(豁免产品:钮扣电池的汞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 2%);
2.禁止生产和销售镉含量超过重量 0.002%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(豁免产品:无线电动工具、医疗设备、紧急照明设备、紧急和报警系统)。
9、生产商(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)需要在每个成员进行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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